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訴,78,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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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ENDRO SUSILO (中文譯名:漢德羅,印尼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ENDRO SUSILO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HENDRO SUSILO (中文譯名:漢德羅)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依證人之證述及扣案物、槍枝初步檢驗報告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逃逸外勞、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4 年3 月31日起予以羈押,復於104 年6 月26日裁定被告自104 年6 月30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在案,合先敘明。

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而本案雖業於104 年8 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4 年8 月27日宣判,然宣判後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且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李昇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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