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重訴,1,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光庭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光庭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何光庭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均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104 年8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金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