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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瑞隆
被 告 NGUYEN VAN HUAN (中文姓名:阮文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150 號殺人未遂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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