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4,附民,95,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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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張嘉晏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張月臻
汪靜雯
張郁閔
上列被告等因104 年度易字第338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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