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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蔡淑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85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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