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交易,51,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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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健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林雯賢間已積極和解,請求再開辯論,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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