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交簡上,8,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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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沈榮耀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105 年度交簡上字第8 號第二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83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案號:104 年度埔交簡字第2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而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1 章、第2 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因上述規定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3 章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因而簡易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再提起上訴,換言之,簡易案件之終審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次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規定甚明。

再者,案件得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應依法律上之規定為準,不受判決正本誤載之影響(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456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沈榮耀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以105 年度埔交簡字第267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105年6 月30日以105 年度交簡上字第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件公共危險案件,於本院第二審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告確定,不得再行上訴,是上訴人於105 年7 月11日以刑事上訴狀,對本院105 年度交簡上字第8 號判決聲明上訴,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且依上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縱本院判決正本教示欄誤載為得上訴,亦對不得上訴之效力有所影響。

故上訴人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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