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交訴,22,2017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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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亞蓉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原記載「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應更正為「本案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案被告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者僅限於被告被訴肇事逃逸之部分,此觀本院106 年1 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記載「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候核辦,就肇事逃逸部分即時進行簡式審判。」
自明。
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記載為「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顯係漏載「肇事逃逸部分」等字,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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