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交訴,4,2016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HOAI阮文話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726號、第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HOAI阮文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VAN THOAI阮文話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嫌疑重大,且為逃逸之外籍勞工,在臺並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5 年8 月22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8 月23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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