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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麗花
代 理 人 徐建明
被 告 劉宗洋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易字第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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