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交附民,13,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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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吳聲麒
法定代理人 朱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張秀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秀麗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聲麒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涉及多筆金錢上及非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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