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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余振豐
被 告 陳鎮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10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鎮興被訴肇事逃逸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瑞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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