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單禁沒,13,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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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ONELAS MERLYN DIONELA(菲律賓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捌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Jonelas Merlyn Dionela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7 月23日前某日,在臺中市某汽車旅館內,收受姓名年籍不詳綽號「Viber 」之男友無償提供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6296公克、驗餘淨重0.6289公克)而持有之。

嗣因被告違反移民法規為警查獲,而於同年7 月23日移送至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下稱南投收容所)收容,經南投收容所保全人員於同年月26日16時10分檢查違禁品時,於其行李中發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始查悉上情。

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4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 年8 月5 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855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31頁),核屬第二級毒品無訛。

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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