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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被 告 NGUYEN HOANG THE (中文名:阮黃世)
上列被告NGUYEN HOANG THE(中文名:阮黃世)因本院105 年度
單聲沒字第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為越南籍,已於105 年6 月29日自我國離境,且無法查悉其國外現址,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105 年8 月8 日移署中投所豪字第1058095094號函暨所附收容外來人士出所申請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按址送達前揭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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