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單聲沒,8,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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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振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7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105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字第七七○號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杓子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振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於法院審理中死亡(民國105年4月13日),經判決公訴不受理,扣案之杓子經鑑定結果,檢出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參照)。

三、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70號起訴,嗣因被告於審理中死亡,為本院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05年7月1日確定並函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105年度執他字第319號),而前開案件扣得之杓子2支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8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存卷可參,並經核閱本院105年訴字第38號刑事卷宗全卷(含警、偵卷)屬實,上開杓子2支其上殘留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是聲請人因前案判決公訴不受理,就扣案之杓子2支未能宣告沒收銷燬,於移送執行後,再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杓子2支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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