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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埔交簡字第116號
被 告 潘慧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埔交簡字第116
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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