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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鈺雯
被 告 吳維任
上列被告吳維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鈺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黃大杰部分另經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原告黃鈺雯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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