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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大杰
被 告 吳維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埔交簡字第15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是非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維任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原告黃大杰並未因此受傷,自難認因被告過失傷害之犯行而直接受有損害,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黃大杰部分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黃鈺雯部分之訴另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黃大杰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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