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埔簡,63,2016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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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63號
被 告 蔡秀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埔
簡字第63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蔡秀靈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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