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審交易,32,2016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慶章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蔡國億
被 告 周敬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蔡慶章及周敬凱2 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2 人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1 份、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2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2頁),本院認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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