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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明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48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明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簡明德於民國105 年3 月20日19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集賢路某薑母鴨店內,食用摻有米酒之薑母鴨湯後,於其原領有之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之情形下,仍於同日20時30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欲前往南投市某處找其女友。
嗣於同日20時58分許,行經南投市○○○路○街00號前(即南投市平山一路三街、平山一路一街65巷附近),不慎撞及由莊玉蓮之女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無人未受傷)。
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委由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對簡明德抽取血液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測得其血液中所含之酒精濃度值為362.8mg/dl(即百分之0.3628),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簡明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既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即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15頁反面,本院卷第13頁反面、第18頁反面),核與證人莊玉蓮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9 至12頁),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 紙、現場照片9 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頁、第18頁、第20、第2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曾於96、97、104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投交簡字第404 號、97年度投交簡字第322 號、104 年度投交簡字第308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有期徒刑4 月、5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此次已係第4 度酒後駕車,其自當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現仍在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中,不知心生警惕,屢次再犯本罪,且於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3628之情形下,已逾百分之0.05之法定處罰標準7 倍,仍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因此撞擊停放路旁之車輛致車輛損壞,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傷亡,其屢犯不改,惡性重大,足見其對公共交通安全之漠視及法治觀念之欠缺,其行為已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極為嚴重之危害,實不宜予以輕縱,兼衡被告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始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至檢察官建議量處之刑,本院審酌上開情事認尚屬過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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