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審交訴,23,2016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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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勝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徐勝文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不包括肇事逃逸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此部分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此部分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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