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審交附民,67,2016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號
附民原告 林超勝
附民被告 尤茂貴
上列附民被告因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14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