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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正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5 年度審易字第11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正廷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補充理由書狀待與辯護人另行商確後另行補呈」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5 年6 月1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05 年6 月24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其同居人即其母親詹林娥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及全戶基本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
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加計在途期間3 天)既於105 年7 月4 日屆滿,而其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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