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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素珸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5 年7 月4 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是否適用森林法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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