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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怡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怡君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審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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