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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獻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獻篁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年份金門特級高粱酒柒瓶、老年份扁瓶陳年金門特級高粱酒貳瓶、老年份瓷瓶金門特級高粱酒貳瓶、老年份軒尼斯XO叁瓶、老年份人頭馬XO壹瓶、老年份馬爹利藍帶壹瓶及老年份約翰走路壹瓶,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黃獻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0 號「老酒林珍藏酒交流中心」店內,佯裝欲要購買或販售酒類,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鍾曜羽管領、價格合計新臺幣(下同)9 萬9,000 元之酒類共17瓶(行竊時間、種類及數量及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
嗣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中午12時許,鍾曜羽發覺店內酒類短少而報警處理後,經警調取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鍾曜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獻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被害人鍾曜羽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警員職務報告、地圖資料各1 份、車輛詳細資料2 份及收據7 張及照片52張。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而被告所為7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有勞動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不正方法多次竊取告訴人管領之酒類,破壞告訴人對於財產權之支配,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竊取之酒類價值非低,迄未賠償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餐廳工作之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㈣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茲查,被告所竊得、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酒類(老年份金門特級高粱酒7 瓶、老年份扁瓶陳年金門特級高粱酒2 瓶、老年份瓷瓶金門特級高粱酒2 瓶、老年份軒尼斯XO 3瓶、老年份人頭馬XO 1瓶、老年份馬爹利藍帶1 瓶及老年份約翰走路1 瓶,共17瓶,價格合計9 萬9,000 元),屬於被告犯罪所得,爰依本案裁判時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而因上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認定追徵價額如有困難,得以估算認定,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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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種類及數量 │行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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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年11月5 日│老年份金門特級高粱│黃獻篁駕駛車牌號碼00-000│
│ │中午12時16分許│酒(售價4,000 元)│號自用小貨車前往「老酒林│
│ │至中午12時20分│2 瓶。 │珍藏酒交流中心」,徒手竊│
│ │許 │ │取左列酒類,得手後以其所│
│ │ │ │穿著之外套覆蓋遮掩離去。│
│ │ │ │行竊所得老年份金門特級高│
│ │ │ │粱酒2 瓶,1 瓶於同日再賣│
│ │ │ │回「老酒林珍藏酒交流中心│
│ │ │ │」,1 瓶贈與不知情之友人│
│ │ │ │飲用。 │
├──┼───────┼─────────┼────────────┤
│ 2 │104 年11月6 日│老年份金門特級高粱│黃獻篁駕駛車牌號碼00-000│
│ │上午10時19分許│酒(售價4,000 元)│號自用小貨車前往「老酒林│
│ │至上午10時32分│2 瓶、老年份扁瓶陳│珍藏酒交流中心」,徒手竊│
│ │許 │年金門特級高粱酒(│取左列酒類,得手後藏放於│
│ │ │售價7,000 元)1 瓶│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離去。│
│ │ │ │行竊所得老年份金門特級高│
│ │ │ │粱酒2 瓶,贈與不知情之親│
│ │ │ │友飲用,老年份扁瓶陳年金│
│ │ │ │門高粱酒1 瓶,於104 年11│
│ │ │ │月30日再賣回「老酒林珍藏│
│ │ │ │酒交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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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 年11月10日│老年份金門特級高粱│黃獻篁騎乘車牌號碼000-00│
│ │上午11時25分許│酒(售價4,000 元)│V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老│
│ │ │1 瓶 │酒林珍藏酒交流中心」,徒│
│ │ │ │手竊取左列酒類,得手後藏│
│ │ │ │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離│
│ │ │ │去。行竊所得老年份金門特│
│ │ │ │級高粱酒1 瓶於同日再賣回│
│ │ │ │「老酒林珍藏酒交流中心」│
│ │ │ │。 │
├──┼───────┼─────────┼────────────┤
│ 4 │104年11月12日 │老年份瓷瓶金門特級│黃獻篁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
│ │上午10時16分許│高粱酒(售價4,000 │重型機車前往「老酒林珍藏│
│ │至上午10時50分│元)1 瓶、老年份金│酒交流中心」,徒手竊取左│
│ │許 │門特級高粱酒(售價│列酒類,得手後藏放於隨身│
│ │ │4,000 元)2 瓶 │攜帶之手提袋內離去。行竊│
│ │ │ │所得老年份瓷瓶金門特級高│
│ │ │ │粱酒1 瓶,由其自行飲用完│
│ │ │ │畢,老年份金門特級高粱酒│
│ │ │ │2 瓶,於同日再賣回「老酒│
│ │ │ │林珍藏酒交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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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 年11月25日│老年份瓷瓶金門特級│黃獻篁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
│ │上午11時35分許│高粱酒(售價4,000 │租賃小客車前往「老酒林珍│
│ │至上午11時42分│元)1 瓶、老年份軒│藏酒交流中心」,徒手竊取│
│ │許 │尼斯XO(售價1 萬元│左列酒類,得手後藏放於隨│
│ │ │)1 瓶 │身攜帶之手提袋內離去。行│
│ │ │ │竊所得老年份瓷瓶金門特級│
│ │ │ │高粱酒1 瓶及老年份軒尼斯│
│ │ │ │XO 1瓶,均贈與不知情之友│
│ │ │ │人飲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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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 年11月30日│老年份扁瓶陳年金門│黃獻篁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
│ │上午10時34分許│特級高粱酒(售價7,│租賃小客車前往「老酒林珍│
│ │至上午10時42分│000 元)1 瓶、老年│藏酒交流中心」,徒手竊取│
│ │許 │份軒尼斯XO(售價1 │左列酒類,得手後藏放於隨│
│ │ │萬元)1 瓶、老年份│身攜帶之手提袋內離去。行│
│ │ │人頭馬XO(售價4,00│竊所得老年份扁瓶陳年金門│
│ │ │0 元)1 瓶 │特級高粱酒1 瓶,贈與不知│
│ │ │ │情之友人飲用,老年份軒尼│
│ │ │ │斯XO 1瓶及老年份人頭馬XO│
│ │ │ │1 瓶贈與不知情之家人飲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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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4 年12月1 日│老年份軒尼斯XO(售│黃獻篁騎乘車牌號碼000-00│
│ │上午10時54分許│價1 萬元)1 瓶、老│L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老│
│ │至上午11時13分│年份馬爹利藍帶(售│酒林珍藏酒交流中心」,徒│
│ │許 │價1 萬2,000 元)1 │手竊取左列酒類,得手後藏│
│ │ │瓶、老年份約翰走路│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離│
│ │ │(售價3,000 元)1 │去。行竊所得老年份軒尼斯│
│ │ │瓶 │XO 1瓶,於同日再賣回老酒│
│ │ │ │林珍藏酒交流中心」,老年│
│ │ │ │份馬爹利藍帶1 瓶,於其騎│
│ │ │ │乘機車時不慎破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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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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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黃獻篁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老年份金門特級高梁酒貳瓶,均沒收之;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黃獻篁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老年份金門特級高梁酒貳瓶及老年份扁瓶陳│
│ │ │年金門特級高粱酒壹瓶,均沒收之;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黃獻篁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老年份金門特級高梁酒壹瓶,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黃獻篁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老年份瓷瓶金門特級高梁酒壹瓶及老年份金│
│ │ │門特級高梁酒貳瓶,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黃獻篁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老年份瓷瓶金門特級高梁酒壹瓶及老年份軒│
│ │ │尼斯XO壹瓶,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黃獻篁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老年份扁瓶陳年金門特級高粱酒壹瓶、老年│
│ │ │份軒尼斯XO壹瓶及老年份人頭馬XO壹瓶,│
│ │ │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黃獻篁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老年份軒尼斯XO壹瓶、老年份馬爹利藍帶│
│ │ │壹瓶及老年份約翰走路壹瓶,均沒收之;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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