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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慧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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