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審易,619,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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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宏
選任辯護人 吳常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犯罪所得沒收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6 年3 月13日下午2 時45分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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