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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鈞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基」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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