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審訴,599,2017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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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耿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5 年度審訴字第59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耿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耿豪就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6日所為105 年度審訴字第59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因不服其判決,依法聲請上訴,准予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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