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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陳添福
被 告 賴明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易字第55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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