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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
附民原告 湯月碧
附民被告 王詳鈞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42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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