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投交簡字第565號
被 告 施火爐
上列被告施火爐因105 年度投交簡字第565 號公共危險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