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撤緩,10,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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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詠傑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詠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詠傑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1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於104 年6 月24日確定在案。

其於緩刑前之103 年11月21日更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5 月26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1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200元,緩刑2 年,並於104 年6 月24日確定(下稱前案),緩刑期間自104 年6 月24日起至106 年6 月23日止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㈡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3 年11月21日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11月26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4 年12月29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為參,則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犯後案之他罪,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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