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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30號
受 刑 人 陳勝國
上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撤緩字第30號
裁定在案,惟查受刑人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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