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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雄
選任辯護人 張哲銘律師
李明海律師
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國雄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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