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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振銘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被害人意見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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