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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巖清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巖清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巖清森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4713號),前經法官訊問後,認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民國105 年11月1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被告固以希望不要羈押伊,給伊1 次機會,重新做人等語。
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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