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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秀慧
被 告 曾容美
高明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35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容美因損害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吳秀慧業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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