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聲,551,2016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6 月及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8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信智前於102 年間,因妨害自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 月確定(下稱第①、②罪);

又於103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投刑簡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月確定(下稱第③罪);

上揭第①至③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5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投刑簡字第1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第④罪);

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投簡字第3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⑤罪);

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投簡字第5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第⑥罪);

上揭第⑤至⑥罪,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0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4 年8 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第①至③案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第④案之有期徒刑及第⑤至⑥案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8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5 年9 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