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聲,553,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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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晉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晉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8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經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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