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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泉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泉顯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葉泉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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