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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孟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孟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孟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田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8 月5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孟珊前於102 年間,因2 次施用第一級、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3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 年、5 月,雖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①、②、③罪);
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雖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④罪);
同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3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雖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⑤罪);
上揭第①至⑤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6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
受刑人於103 年3 月18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8 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0024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2 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田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024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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