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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程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程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程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5 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6號、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71號判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第①、②案);
同年間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5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第③至⑥案)。
上開第①至⑥案,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5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
其於101 年2 月25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8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7056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705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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