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聲,587,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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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5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共19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判處2 年8 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

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6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9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7 年5 月確定。

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8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7056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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