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聲,619,2016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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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志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建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3 、5 、6 、7 、9 、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附件編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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