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5,聲,639,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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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饒展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展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展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①罪);

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6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②罪);

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③罪),上開第①至③罪,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於97年間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第④罪);

同年間,又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4年,復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10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第⑤、⑥罪);

同年間,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第⑦罪);

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⑧罪);

101年間,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⑨罪);

上開第④至第⑨罪,繼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

其於97年3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7681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7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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