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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坤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盧其源
曾昱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99號、105 年度偵字第2148號、105 年度偵字第2321號、105 年度偵字第3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明坤、盧其源及曾昱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審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致本院函文之說明內容,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事涉被告等3 人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另訂於105 年12月8 日下午3 時15分於本院第3 法庭進行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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