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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振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94 號刑事判決在案,上開判決經交由郵政機關向被告位於南投縣○○鄉○○村○○○路00巷00號之住處送達,因未會晤被告本人,乃於106 年3 月15日將判決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林栖,被告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06 年3 月2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及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 份附卷可稽;
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6 年4 月24日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雖於106 年4 月26日送達被告之上開住處,因未會晤被告本人,而於同日將裁定正本交與被告之母,惟因被告於106 年3 月20日即已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他案,嗣經本院將上開命補正上訴理由之刑事裁定再為送達,而於106 年5 月12日合法送達被告,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之刑事裁定1 份及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憑。
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
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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